在会计里,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可以依照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
会计处理应以会计制度为准,公司不能因为可能会受到ST或PT处理,而不执行新制度 银行会计改革的核心是贷款呆帐准备政策和逾期利息收入的确认;今年下半年,财政部还将印发《金融企业会计制度》,该项制度的出台,将会使金融企业会计改革、上市及其运作更具操作性 股份有限公司必须严格按照财政部印发的财会〖2001〗7号和《贯彻实施有关政策衔接问题的规定》(财会〖2001〗17号)的规定,对债务重组、非货币性交易,以及计提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在建工程、委托贷款减值准备等采用追溯调整法进行处理,并作为2000年度资产负债表日后调整事项。
已经公布2000年度年报的股份有限公司,因采用追溯调整法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应予补充说明。
对应当追溯调整的事项未按规定进行追溯调整的,按《会计法》规定,将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严肃处理
在部队因公残疾的军人(伤残等级9级),回地方后,部队应该给多少...
《会计法》在第五十条中指出:“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是指国务院财政部门根据本法制定的关于会计核算、会计监督、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以及会计工作管理的制度。
”这里的“制度”与“规章”同义,包括制度、准则、办法等,不能仅理解为制度的名称。
对于有特殊要求的行业、系统,《会计法》在第八条第二、三款规定:“国务院有关部门可以依照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对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有特殊要求的行业实施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具体办法或者补充规定,报国务院财政部门审核批准。
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可以依照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制定军队实施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具体办法,报国务院财政部门备案。
”这一规定明确,在保证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范统一的前提下,对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由国务院业务主管部门在与《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不相抵触的前提下,制定实施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具体办法或者补充规定,报国务院财政部门审核批准后实施。
“有特殊要求的行业”体现了三层含义:一是该行业对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有特殊要求是其他行业所没有的;二是该行业对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有特殊要求的内容,在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中只有原则规定没有具体规定的;三是并不是所有国务院业务主管部门都可以制定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具体办法或者补充规定。
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由国务院财政部门根据《会计法》制定并公布。
...
答案有错误。
这个应该是正确的。
我国《会计法》有明确的条文规定,国家实行统一的会计制度,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由财政部门根据《会计法》制定并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八条 国家实行统一的会计制度。
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由国务院财政部门根据本法制定并公布。
国务院有关部门可以依照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制定对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有特殊要求的行业实施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具体办法或者补充规定,报国务院财政部门审核批准。
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可以依照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制定军队实施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具体办法,报国务院财政部门备案。
国家关于企业内部会计人员任免的相关规定,请说的详细一点
关于企业内部会计人员的任免,《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有明确的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会计人员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的规定任免,企业事业单位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任免并应经过上级主管单位同意。
会计人员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受到错误处理的,上级主管单位应当责成所在单位予以纠正;玩忽职守,丧失原则,不宜担任会计工作的,上级主管单位应当责成所在单位予以撤换。
六级残废军人病故有什么补贴
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人伤亡保险暂行规定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军人权益,激励军人履行职责,英勇战斗,不怕牺牲,捍卫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依照本规定设立军人伤亡保险基金,对因战、因公死亡或者致残的军人以及因病致残的义务兵给予经济补偿。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军人,是指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官、文职干部、士兵和具有军籍的学员。
第四条 全军军人保险委员会领导下的军人保险行政管理机构主管全军军人伤亡保险行政工作,基金管理机构负责全军军人伤亡保险基金的管理。
各级后勤机关负责本级军人伤亡保险工作。
具体业务由军人保险机构承办,未设军人保险机构的单位,由后勤财务部门承办。
第五条 军队各级审计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对军、伤亡保险基金的收支和管理进行审计监督。
第二章 基金的筹集与管理 第六条 军人伤亡保险基金通过下列渠道筹集: (一)个人缴纳; (二)中央财政拨入; (三)军队调剂安排; (四)基金运营收益; (五)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允许的其他渠道。
第七条 现役军官、文职干部和志愿兵,每人每月按不超过全军军人月平均工资收入的1%缴纳保险费,具体缴费标准、办法由全军军人保险委员会审定。
义务兵、供给制学员不缴纳保险费。
第八条 中央财政负担的军人伤亡保险基金,由总后勤部每年向国家申请。
军队调剂安排的军人伤亡保险基金,由总后勤部列入年度预算。
第九条 军人伤亡保险基金的存储、划拨、核算与运营,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和军队的有关规定,运营收益全部纳入伤亡保险基金管理。
第十条 各单位通过其他渠道筹集的军人伤亡保险基金,必须上缴全军军人保险基金管理机构,不得自行使用。
第十一条 军人伤亡保险基金实行集中统管,专门用于军人伤亡保险金的给付和个人缴纳保险费的退还,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挤占挪用。
第十二条 军人伤亡保险基金的会计核算,按照《中国人民解放军会计规则》组织实施。
第三章 保险受益人 第十三条 军人死亡保险受益人为军人的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姊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军人可以在前款规定的受益人中,指定特定的受益人及其受益份额;未指定特定受益的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军人伤残保险受益人为军人本人。
第四章 保险给付 第十五条 军人伤亡保险给付金额,以全军干部月平均工资收人为计算单位。
具体数额,由总后勤部根据工资变化情况适时调整。
第十六条 军人死亡保险金按照下列标准给付: (一)被批准为革命烈士的,72个月; (二)因公牺牲的,48个月。
第十七条 军人伤残保险金按照下列标准给付: (一)因战致残的,特等42个月,一等36个月,二等甲30个月,二等乙24个月,三等甲18个月,三等乙12个月; (二)因公致残的,特等36个月,一等30个月,二等24个月,二等乙18十月,三等甲12个月,三等乙6个月; (三)因病致残的,一等24个月,二等甲18个月,二等乙12个月。
第十八条 现役军官、文职干部、志愿兵退出现役时,未曾领取过伤亡保险金的,退还个人实际缴纳的保险费和利息。
利率由总后勤部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相应利率确定。
第十九条 军人因下列情形之一死亡或者致残的,不予给付伤亡保险金: (一)惧怕执行作战和其他可能发生危险的任务而自残或者自杀; (二)犯罪或者其他违法行为; (三)酗酒或者其他蓄意违纪行为; (四)法律、法规规定不予给付保险主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条 军人伤亡保险金的给付和个人缴纳保险费的退还,由所在单位后勤财务部门办理。
第二十一条 军人伤残后己领取保险金,因残情加重提高伤残等级的,按提高的伤残等级标准补齐差额;再次致残的,按新的残情评定等级,发放伤残保险金。
第二十二条 军人因战、因公失踪并经法定程序宣告死亡后,又重新出现的,受益人应当退还已经领取的死亡保险金。
第五章 伤亡性质认定与评残 第二十三条 军人伤亡性质认定,依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军人伤残、病残等级评定,依照《革命伤残军人评定伤残等级的条件》和《革命伤残军人评定病残的条件》执行。
第二十五条 军人伤残评定工作,依照《军队评定伤残等级工作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六条 军人保险机构对伤亡性质认定或者伤残等级评定有异议的,可以要求有关部门进行核查,并将核查结果告军人保险机构。
第六章 罚 则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的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单位给予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改正,并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一)出具假证明。
伪造公文。
证件或者擅自更改伤亡性质、伤残等级骗取伤亡保险金的; (二)不按照规定存储,划拨,结算和运营伤亡保险金的; (三)虚报冒领伤亡保险金的; (四)不按照规定的标准发放伤亡保险金的; (五)贪污、挪用伤亡保险金的; (六)其他违反本规定,妨害军人伤亡保险工作的。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军队机关,事业...
会计管理常用法规有哪些?
管理法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行属地原则。
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含县级,下同)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负责所属农场、连队等单位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
中央在京单位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委托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分别负责。
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铁道部系统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委托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队后勤部和铁道部分别负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办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会计档案管理办法》、《会计电算化管理办法》、《会计电算化工作规范》、《湖北省实施办法》、《湖北省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湖北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管理暂行办法》、《湖北省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实施办法》、《湖北省会计管理基本规范》等。
您可以使用"← | →"键快速翻页,或者进入全文阅读模式!来源:会计从业-考试资料网Tags:会计从业了解考试
转载请注明出处会计知识网 » 中国人民解放军会计规则